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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由于涉案房屋被强拆时,拆迁方没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那么按什么基准赔偿呢?
李某有一服装厂,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内,在拆迁方没有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双方也没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服装厂被拆除。
该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此房屋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李某的厂房被违法拆除,理应获得赔偿。
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由于涉案房屋被强拆时,拆迁方没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那么按什么基准赔偿呢?
李某厂房强制拆除前,拆迁方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则此时李某的房屋损失便无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赔偿,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另行确定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