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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该条例中关于房屋腾退的概念前,须明确本条例的范围。
《条例》第2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市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
由此可见,宅基地腾退属于土地一级开发,北京市大面积开展的宅基地腾退不在本条例的管辖范围内。
该《条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和私有房屋腾退的相关规定,分别对应《条例》中的第27条和第28条。
关于公有住房腾退的规定:
简而言之,在公有住房的腾退工作中,产权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妥善安置。安置补偿方式主要包括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其中房屋置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置换和产权置换。(这与《条例》第28条中对私有房屋腾退的安置补偿方式略有不同,后文会提到)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比例达到实施方案规定要求后,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房屋的情况,应当遵循这种流程:调解→作出更新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整个腾退工作必须合法合规进行。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下期《条例》中涉及私有房屋的腾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