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强制拆迁方面的区别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10-13 | 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未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而是在一个行政程序中一并征收,且不能提供经过法定程序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如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依法确认违法。

1、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是通过合法渠道(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形式)并向国家交纳了国有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拿到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房管局颁发国有土地证。该土地可以合法转让使用权。所谓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国家权力将不动产的所有权消灭,由国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现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望文生义,是指有关主体将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把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在另外的房屋中生活或生产的现象。本质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属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而土地上的房屋仅仅是作为征地过程中的地上附着物来进行补偿的。也就是说,其本质是征地行为,仅仅是因为地上还有房屋,因此我们才习惯将其成为“拆迁”。

2、征收程序不同

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同时进行征收的,应当分别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而不能混为一体。

否则,相对人提起诉讼,对未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而是在一个行政程序中一并征收,且不能提供经过法定程序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如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依法确认违法。

2.1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2
案例:

韩志庆诉夏津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2018)鲁行终23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与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与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夏津县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应当分别依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进行。

3、征收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

3.1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关系,原则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集体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3.2
案例:

曾桂香等人诉兴宁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17)最高法行申6215号

中纪办(2011)8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意思是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精神,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土地农民予以安置补偿。如此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