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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段宇涵
自2023年9月2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试点实施办法》不再执行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也就是说,对高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现在可以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了。
当然,要注意的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法继续审理。也就是说,在2023年9月28日前,向高院申请再审已经受理的,高院将继续进行审理,不能再向最高院申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