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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行政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土地权属争议在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后,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理,若对该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结果仍不服,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不经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和管辖范围,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范围,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解决实际纠纷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