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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相关征收单位往往以当事人的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进而认定当事人的房屋为违法建设。认定违建之后,紧接着就进行拆除,甚至没有任何补偿,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其实这只是征收方的一种征收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
事实上,无证房屋不应“简单粗暴”都认定为违法建筑。
有些当事人的房屋建设年代比较久,通常建设于70、80年代,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须取得相关规划手续。在1984年才有《城市规划条例》初次进行了规定,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前建设的房屋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
有些则是,相关政府机关进行的招商引资,吸引一些公司在此地投资建厂,只不过当时法律不够规范,没有办理建房手续。这时候就存在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问题,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