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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北京某地拥有若干建筑物,用于日常居住经营。前几年因为道路扩建,当事人的部分建筑物被征收,获得了拆迁经济补偿。最近,因为某项目建设,又需要拆迁当事人的建筑物。当事人认为这次的拆迁补偿金额不合理,未与其达成拆迁协议。结果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直接将当事人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若是逾期未拆除,就要强拆。
我所赵海峰律师接手该案件后,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存在许多违法之处,随即提起了撤销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未履行立案调查、现场勘验等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加之,《****限期拆除决定》未载明限期拆除建筑物的面积等具体内容,属于事实不清。
因此,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