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很多农民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
某用地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农民交出土地之后,征地拆迁项目出现。交出的土地位于征收拆迁范围之内。这不仅导致农民的耕地或者用地减少,而且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
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法占地行为。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上是通过租赁的形式达到征地的目的。
这种做法不仅规避了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而且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大幅度降低对村民进行安置补偿的成本。
“以租代征”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下: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