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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聂田田
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不得强制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收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占有的宅基地。若以“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为由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再行分配宅基地。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后,应当报原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门批准,否则不能收回。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