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的协议追认不能成为违法强拆的挡箭牌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4-23 | 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即使事后存在自拆协议或帮拆协议,相关主体仍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拆除行为实施之前/之时取得了对方同意,通过协商达成了意见一致的结果。否则行政行为不会转化为民事性质,应当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负面后果。

 

以案说法: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行终534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某镇政府收到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制作的违法建设图斑,违法建设项目位于甲市场。

2019年3月,某镇政府组织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拆除(在强拆涉案房屋过程中未履行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后甲公司自行拆除了剩余房屋。

2019年7月,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销账。

2019年12月,某镇政府、某村村委会、甲公司签订《某镇违法建设自拆协议书》

甲公司与甲市场中心认为,某镇政府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旨

某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后与甲公司签订自拆协议并不意味着甲公司对某镇政府于2019年3月26日实施拆除行为作出了追认,况且,行政机关基于其享有的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协议追认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化,行政机关仍需要为其行政事实行为接受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评价,这种合法性评价无需考虑合约性评价。

某镇政府在强拆涉案房屋过程中未履行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其实施程序违法,故某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应确认违法。

 

评 析

本案确立了这样的规则,即拆除行为的强制性不因事后相对人的追认同意发生改变,判断拆除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应以行为发生之时的客观环境及主观认知状态为依据。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即使事后存在自拆协议或帮拆协议,相关主体仍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拆除行为实施之前/之时取得了对方同意,通过协商达成了意见一致的结果。否则行政行为不会转化为民事性质,应当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负面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