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在宅基地建房曾被允许!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5-22 | 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9年前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建房时合法有效的,拆迁的时候理应获得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

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段律师最近接待过几位咨询,90年代在村里集体土地上建房,向村集体支付了相应费用。这在当年是合法的。

之后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

就是不能用之后公布实施的法律来约束之前的行为。

1999年前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建房时合法有效的,拆迁的时候理应获得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