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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许多当事人来所询问,“我的案子到什么程度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呢?”
要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某些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加之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此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需要当事人具有请求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