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房后价上涨,卖房人反悔,律师助买方实现安居梦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9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到法院复印卷宗材料,仔细研究案情后,向北京市住建委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肖女士的重点工程审核表。很快段福惠律师就拿到了审核表。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

2016年4月9日,肖女士作为出卖人(甲方)与康先生作为买受人(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康先生购买肖女士单独所有的经济适用房,房屋总价款285万元,其中房屋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作价20万元,康先生于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第一笔首付款78万元;定金20万元作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于2016年4月10日支付10万元,2016年4月19日之前支付10万元,剩余房款由康先生向银行贷款;涉案房屋为甲方家庭名下唯一住房且所有权证满五年,房屋性质为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未设定抵押,甲方未将房屋出租;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如交易房屋状况不符合《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导致交易房屋产生其他税费的,全部由甲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任何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双方同意在2016年9月10日前(按照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网上预约时间为准),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并就涉案房屋买卖的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康先生支付肖女士定金20万元、购房款78万元,康先生另支付了肖女士8000元,涉案房屋办理了网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共同前往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但并未成功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具体原因,康先生及链家公司称因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法查到涉案房屋的重点工程审核表,而肖女士不能出具相应证明也拒绝签订承诺书,同时肖女士认为涉案房屋价格卖低了,故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肖女士则称系康先生拒绝交纳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要求的房屋价款70%的综合地价款。很明显,肖女士反悔了,在链家公司时,买方康先生明明看见了肖女士手里有审核表,肖女士却说没有,拒不出示。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卖方肖女士出具承诺书也可以办理过户,但肖女士不配合,也不出具承诺书。在此情况下,如果过户,康先生要交70%的综合地价款。

肖先生购置该处房屋目的就是为了女儿上学,目前孩子还上幼儿园,首付款也付了,由于房价上涨,卖方肖女士突然反悔了,拒不提供重点工程审核表,导致无法过户。康先生很是着急,于是就委托了律师把肖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肖女士过户。案件开了几次庭,肖女士还是否认其持有审核表,律师和法官也去朝阳房管局和市建委调查了,仍然未查到审核表。案件过了一年多了,仍然未判决。

【段福惠律师办案经过】

肖先生特别着急,眼看女儿就要入学了,经人介绍,找到了段福惠律师。段福惠律师到法院复印卷宗材料,仔细研究案情后,向北京市住建委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肖女士的重点工程审核表。很快段福惠律师就拿到了审核表。段福惠律师把审核表提交给法庭后,肖女士瞠目结舌,无法再抵赖了。

庭审后,法院作出了(2017)京010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康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肖女士房款203.2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肖女士于上述第一项完成之日起7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X号的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康先生名下并交付给原告康先生。

肖女士不服,心存侥幸,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是该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的优先购买权。看来肖女士还想继续耍赖。

段福惠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出具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5〕10号《关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涉案房屋上市,可不再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本案现有证据未显示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拟行使优先购买权。故对于肖女士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侵犯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优先购买权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2019)京03民终7469号《民 事 判 决 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收到判决后,康先生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孩子也得以顺利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