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腾退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2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宅基地及房屋腾退本应属于公权力职权范畴,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定,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宅地基及房屋腾退补偿事项,但以帮助腾退的方式强制拆除房屋属于违法。

宅基地及房屋腾退在本质上属于房屋征收及土地征收,本应属于公权力职权范畴,不宜通过村民自治方式进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定,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宅地基及房屋腾退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腾退协议等方式解决腾退补偿安置问题,但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宅基地及房屋腾退项目实施中,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单方决定或者依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采用帮助腾退等方式强制拆除房屋属于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及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无权实施强制拆除房屋。

可以确定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即城市房屋)不能采用腾退的方式代替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