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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系历史原因形成,农村村民因土地征收等其他政策,实现了“村改居”,但因土地征收工作并未实质上推进,土地权属不清。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以村民自治方式形成决议,村民遵照执行;但是,决议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房屋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强制拆除房屋,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财产权利,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