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26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改善。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房屋拆迁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改善。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房屋拆迁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指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现在各地一般都纳入了当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一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本相同。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有相应的限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即前述的相关项目不能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不能随意进行扩大棚户区改造的范围。现在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纳入棚户区改造,与前述规定不符。

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居民参与改造,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基本要求。棚户区改造必须制定严格的年度计划,在年度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调整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