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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又称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自1991年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城市房屋征收立法工作一直在有序推进,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更进一步推动了城市房屋征收的法治化。可以说,城市房屋征收属于在拆迁领域中立法最完善的一个分支,也是其他拆迁项目对标和参照的主要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省市颁布的配套法规、规章及政策是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 、评估程序及救济途径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确立了合乎公共利益、公平补偿等征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在项目实施中如果能严格依法推进,被征收人的权益能够得以维护。
但实践中,因住房制度改革、不动产登记等形成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因住房制度改革,现有大量房屋是由公房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房、企业自管公房,这些房屋大多建造于七八十年代,有的更为久远,这些房屋已经因建筑年代久远及生活设施陈旧且不完善,纳入了拆迁范围内。房屋原承租人的身份更为复杂,有的已经去世,这带来了一系列承租人变更、产权单位更换等争议,更因2011年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带来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至今仍有大量在2011年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在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