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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一种强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权力,实践中侵犯被征地人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法定性及强制性。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法定性,即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性,即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历经多次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八条以非常罕见的极长法律条文作出了基本原则及补偿方式的规定。明确确立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是: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尊重村民意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明确了补偿的范围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