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承租人去世后,女儿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被拒,西城区政府两次败诉后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8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有住宅承租人去世后,女儿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被拒,西城区政府两次败诉后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一诉西城区政府胜诉】

原告王女士系北京市西城区下斜街的居民,出生在涉案房屋并一直居住在此。涉案房屋原承租人为原告之母王何氏,王何氏于2000年去世。原告户口于1986年迁入涉案房屋。1997年原告之兄王民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但未在此居住。2016年王民去世,户口现已注销。现涉案房屋被王民之子王小东控制,拒绝原告入住。王女士找到了不动产争议解决专家、北京著名律师段福惠律师,于2017年10月向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提交变更承租人申请,2017年12月,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作出答复,认定原告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无法办理手续。王女士不服该答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于2018年6月27日一审作出(2018)京04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北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该案第三人王小东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于2018年11月作出(2018)京行终45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区政府胜诉】

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收到高院的判决后要求原告提供相应变更公房承租人手续,并于2019年5月再次作出《答复》,以原告不满足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因此拒绝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答复》之前并未进行实际的调查处理,段福惠律师代理王女士再次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收到高院的判决后要求原告提供相应变更公房承租人手续,并于2019年5月再次作出《答复》,以原告不满足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因此拒绝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答复》之前并未进行实际的调查处理,段福惠律师代理王女士再次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收到高院的判决后要求原告提供相应变更公房承租人手续,并于2019年5月再次作出《答复》,以原告不满足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因此拒绝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答复》之前并未进行实际的调查处理,段福惠律师代理王女士再次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收到高院的判决后要求原告提供相应变更公房承租人手续,并于2019年5月再次作出《答复》,以原告不满足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因此拒绝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作《答复》之前并未进行实际的调查处理,段福惠律师代理王女士再次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收到高院的判决后要求原告提供相应变更公房承租人手续,并于2019年5月再次作出《答复》,以原告不满足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因此拒绝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答复》之前并未进行实际的调查处理,段福惠律师代理王女士再次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收到高院的判决后要求原告提供相应变更公房承租人手续,并于2019年5月再次作出《答复》,以原告不满足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因此拒绝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答复》之前并未进行实际的调查处理,段福惠律师代理王女士再次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圆满的结局】

历经三年的维权,2020年初,北京宣房房屋经营有限公司为王女士做了公房承租人变更,王女士如愿拿到了变更后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