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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15:3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将开庭审理由本所赵海峰律师代理的委托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属于法定的母女关系,现监护人系被申请人的姐姐,因其在监护申请中故意隐瞒了被申请人有一继子女的事实,使其顺利的被指定位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1)现监护人在原监护申请中故意隐瞒被申请人有一继子女的重要事实,存在严重的恶意。(2)根据确定监护人的顺序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顺序优先于现监护人。变更申请人为监护人,既符合法律规定,亦消除了原判决产生的对继母女关系歧视与偏见的不良导向,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3)现监护人未能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唯一的赡养义务人,确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更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更能从赡养的角度全方位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