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集体土地腾退项目,段福惠主任律师揭开“村民自治腾退”的面纱,解析“腾退帮拆”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0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十五年,专注于企业搬迁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腾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多年办案经验创立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立足首都,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近年来,一些集体土地上的项目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进行所谓的房屋腾退。腾退前往往未进行土地征收,亦未取得相应的拆迁手续。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腾退。由乡政府、村委会牵头成立腾退办公室,进行腾退安置补偿工作。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很多北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腾退项目就是如此。更有甚者,在村民与腾退办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竟然下达“帮拆通知”,据此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那么这种村民自治腾退、腾退帮拆究竟合法吗?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无强制执行权。

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通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并无一条授权村民委员会实施房屋腾退的权力,更未赋予其腾退帮拆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为涉及村务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决定,村民代表会议须经村民会议授权方可讨论决定村务重大事项,虽然如此,该条也没有规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中可以进行腾退、帮拆、强拆等的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村委会经常辩称其腾退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那么既然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其前提要符合依然是宅基地的性质,指的是宅基地的具体使用方案,比如这块宅基地是分配给村民张三、还是李四使用,分配多大面积等。而村民自治腾退项目是对农民宅基地的收回,收回以后不再作为宅基地使用,而是进行其他项目的建设。村委会如此答辩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其实这种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为村委会达到“腾退帮拆”之目的,走过场,是一种虚假性的不公正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根本不能体现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民主的法律观念,当然更谈不上有法律效力了。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中所称名为进行村民自治腾退,实际上是进行违法拆迁的事实。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拆迁都需要当地区、县的住建委或国土资源局合法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既然没有相关的拆迁许可证,是不能实施该村民会议决议中所称的“腾退帮拆”的收回方式。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是可以请求撤销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房屋是不动产,村民对其使用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享有产权,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未经村民同意就对其房屋进行所谓腾退帮拆、强制村民自治腾退,既不合法,又不通人情,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实际上,像这种村民自治腾退项目往往乡政府也参与其中了,这就需要专业律师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技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