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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职责查处违法施工行为,亦未给原告任何回复,系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2020年7月1日原告向法院立案。 【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22日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528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