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对违法逼迁行为,征收办不作为被判违法,终获理想安置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十五年,专注于企业搬迁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腾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多年办案经验创立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立足首都,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并未履行其查处违法断水断电的法定职责。随后,段福惠律师代理王女士将其诉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行初字第293号《行政判决》,判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败诉,判决征收办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对断水断电违法行为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经过段福惠律师对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律程序的推进,拉长了谈判的战线,征收方特别着急用地,再加断水断电案的败诉,压力很大。

经过段福惠律师的交涉,法官适时居中协调,征收方无奈与王京霞进行了平等的、真诚的协商,最终王京霞获得了四套安置房和满意的货币补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中,对王京霞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施断水断电行为。一个是走法律程序,一个是违法逼迁,其实质都是给王京霞施压,迫使其尽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面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应对呢?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

首先,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其次、征收补偿决定有哪些要素呢?

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再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收到征补决定后,可以在6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复议、不起诉,那么过了六个月以后,征收部门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个时候就比较危险了。所以一定要及时行使救济权利。

二、针对违法逼迁行为,被征收人应如果行使救济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本案中,正是及时提出查处申请,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才有了最后的理想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