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有的项目区、县级人民政府既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条例施行前又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方)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征收方)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被拆除,这就是段福惠律师在实务当中遇到的所谓“协议拆迁”。那么这种协议拆迁合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能进行协议拆迁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知,不管是征收条例,还是以前的拆迁条例,都是由有权机关授权以后方可实施征收拆迁。未取得合法手续,即便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完全自愿签订补偿协议,也是不合法的。段福律师代理的地铁十号线二期工程项目便是如此,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便开始实施所谓的协议拆迁,与被征收方商谈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好以后进行拆除。对未签约户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实施逼迁。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针对这种情况,段福惠律师代理委托人及时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提起行政诉讼,迫使项目走向正轨,仅剩下二十多户的情况下,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程序下,委托人最终获得了理想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