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由本所段福惠律师、赵海峰律师代理的琉璃河镇李庄村唐先生诉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琉璃河镇人民政府调制拆除原告的建设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琉璃河镇政府与李庄村委会下发《公告》:琉璃河镇政府和李庄村委会拟于近期在琉璃河镇李庄村北十字路口东北角李庄村集体土地上实施“口袋公园”项目。请该地块所涉及范围内村民于2020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地上房屋及物品,逾期未清理的视为自愿放弃,琉璃河镇政府及李庄村委会予以拆除清理。2020年11月26日唐先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李庄村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房屋及停车场被强制拆除。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琉璃河镇政府于2020年11月26日强制拆除唐先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李庄村的建设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