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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福惠律师在接待咨询中,不少拆迁户手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甚至已经超出起诉期限了,仍然不着急,认为目前法律已经禁止强拆了。果真是这样吗?
一、房屋征收中,司法强拆依然存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据此可知,是可以强拆的。按照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会交代被征收人救济权利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房屋就安全了,起码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不会被强拆。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例,往往在诉讼过程中协商成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补偿问题未到强制执行阶段就妥善解决了。
二、取消了行政强拆,法院强拆继续存在
为什么很多被征迁人有如此大的误区呢?这与征收条例最后一条规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是取消了行政强拆,在征收条例施行前,原有的拆迁条例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做出强拆决定,进而强拆房屋。征收条例实施后,行政强拆就被禁止了。征收条例已经施行十年了,仍然有很多被征收人认为禁止强拆了。可见对该条规定误解之深。
在目前司法强拆仍然存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要及时提起救济程序。切勿超出起诉期限,否则就非常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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