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进程(二)
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委托人以一审法院仅依据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忽略建设行为发生在1984年以前而认定违法建设,构成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涉案房屋已被纳入拆迁范围,却仍然简单按照一般违法建设拆除定性处理,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019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02行终30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办案进程(三)
紧追不舍、提起再审申请,北京高院撤销原判,指令再审。
对原审判决不服,段福惠律师代理其提起了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仅就被诉行政行为执法程序的违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未就执法行为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上诉全面审查原则。
2019年10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行申37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对一审法院的前述认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全面审查原则的规定,构成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理由成立,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律师说法
违法建设一般指未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但是,不能将所有未领取规划许可手续的无证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
1984年开始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初次作出了规划相关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此前建设的“无证”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
实践中,相关部门在认定时要结合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综合考量。
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亦要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