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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段福惠律师
目前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很多都是村民委员会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强行拆除村民的房屋。
那么农村宅基地收回要具备哪些条件,履行哪些程序呢?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 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 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来使用土地的;
③ 由于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按照上述第①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适的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需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宅基地的收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收回。
而原批准机关是哪个部门呢?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据此,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后,村民委员会才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实际中,很多宅基地是根据修改前的原《土地管理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那么收回时亦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目前,很多项目,甚至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村委会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表决通过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根本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与上述法律规定明显不符,以收回宅基的名义进行强制拆除更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