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决定收回宅基地,北京高院判决:超出自治范围,无效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24 | 6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所律师办理的北京市房山区、昌平区等腾退案件中,大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村委会为了村集体的利益,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收回在腾退项目中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然后以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为由,对滞留户宅基地上的地上物进行“帮助腾退”。

在本所律师办理的北京市房山区、昌平区等腾退案件中,大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村委会为了村集体的利益,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收回在腾退项目中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然后以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为由,对滞留户宅基地上的地上物进行“帮助腾退”。

村委会决定收回宅基地,北京高院判决:超出自治范围,无效

 

本文暂不讨论“帮助腾退”的行为是否合法。

“帮助腾退”的前提条件是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收回,本文重点探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据此,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①使用土地的项目是为公共利益;

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批准(2020年以前的宅基地是区政府批准)。

为了确定村民大会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我们向相关机关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办案实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前,甚至到“帮助腾退”地上物之后,仍没有向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报批。

对于用地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根据获取到的信息答复,项目大多为土地储备前期准备阶段,并没有立项批复、项目规划的具体信息,在缺乏这些具体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用地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原文如下:

“虽然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但并未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该行为显已超出了自治事项范围,属借自治方式处理非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行为。本院现已否定了该决定的行政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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