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所律师办理的北京市房山区、昌平区等腾退案件中,大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村委会为了村集体的利益,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收回在腾退项目中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然后以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为由,对滞留户宅基地上的地上物进行“帮助腾退”。
本文暂不讨论“帮助腾退”的行为是否合法。
“帮助腾退”的前提条件是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收回,本文重点探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据此,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①使用土地的项目是为公共利益;
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批准(2020年以前的宅基地是区政府批准)。
为了确定村民大会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我们向相关机关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办案实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前,甚至到“帮助腾退”地上物之后,仍没有向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报批。
对于用地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根据获取到的信息答复,项目大多为土地储备前期准备阶段,并没有立项批复、项目规划的具体信息,在缺乏这些具体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用地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原文如下:
“虽然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但并未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该行为显已超出了自治事项范围,属借自治方式处理非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行为。本院现已否定了该决定的行政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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