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自救行为保护权益,应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31 | 11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村民因种种原因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村民委员会是否能够以“滞留行为损害了村集体的权益”为由,强制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

根据《民法典》规定,权益被侵害,应当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情况紧迫,可以采取扣财物等合理措施。

具体的法律规定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实施自救行为保护权益,应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

 

从文字上看,民法典在限制自救行为(也称为自助行为),请求国家机关处理是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主要选择,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作为专业拆迁律师,先分析一个北京市腾退项目中常见的例子。

如果村民因种种原因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村民委员会是否能够以“滞留行为损害了村集体的权益”为由,强制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

实施自救行为保护权益,应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

 

首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村民委员会在腾退中的角色不属于从事行政管理,其身份仍属于民事组织,其行为仍应参照《民法典》的规定。

其次,很明显,村民的滞留行为即使损害了村集体的权益,但不属于“情况紧迫”的情形,村委会应当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也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再次,拆除房屋行为也超出了《民法典》自救行为的方式。《民法典》只是规定了可以采用“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虽然这里有一个“等”字,根据法律解释的规则,这个“等”所包含的方式应当与“扣留财物”相当,绝不包括强制拆除之类的强制处分行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不用学习《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大家也能在生活中自觉遵守。例如:对于欠债不还者,债权人诉至法院,而不是自行变卖欠债人的财产。

实施自救行为保护权益,应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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