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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早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成立工业区,进行招商引资,把土地出租给一些商户。
企业入驻投产后,解决了当地就业,增加了财政收入,给当地政府作出了不少贡献。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征收、拆迁、腾退等接踵而来。就安置补偿问题,拆迁方与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拆迁方甚至采取看似合法的手段进行逼迁,最常见的是以未取得规划手续为由把企业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设,进而拆除。甚至有的项目,已经对建筑物进行了测量评估,仅仅是补偿金额双方未达成协议,就以违法建设的名义实施了拆除,这明显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个层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行政法学的鼻祖奥托·迈耶曾说过:
“法治国家不只是通过法律把大量丰富的行政活动限制起来,而是还要使行政活动在其内部也逐渐形成一些确定内容,以保证个人权利及个人对行政活动的可预测性。”
而行政机关的朝令夕改,恰恰会破坏法律的安定性,导致人民无所适从,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权利。
第二个层次,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政府在未考虑特定历史因素的情况下,认定建筑为违法建设,通过拆除违法建设的方式进行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赔偿因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