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拆违过程中搬运保管的室内物品有配合清点领取的义务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07 | 5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法判例: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拆违过程中搬运保管的室内物品有配合清点领取的义务

法院观点:

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对室内物品进行公证、清点、登记、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但其一直未领取相关物品,也未到保存地点进行清点核对,行政机关搬运保存的涉案物品是否存在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形无法确定。

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另有6.92平方米系远年无契证房屋,亦经过了测绘部门测绘。一、二审法院对该远年无契证房屋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即认定违章建筑系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院认为,联亿公司作为涉案违法建筑的承租人,虽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在双桥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时联亿公司仍处在经营状态,室内有其经营的物品,联亿公司与实际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联亿公司具有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经一审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就被诉拆除行为而言,双桥区城管局在作出拆除行为过程中,对涉案房屋室内物品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并清点搬离后保存在库房,通知联亿公司到指定地点领取,联亿公司的承租户已经领取了其所有的物品,其余如柜台等物品仍保存在库房中。联亿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双桥区城管局的工作,但联亿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尚未领取相关物品,也未到保存的库房进行清点核对,双桥区城管局运走的涉案物品是否存在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形无法确定。联亿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联亿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以联亿公司与拆除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指正。鉴于现有证明不能证明被诉拆除行为违法,本案并无启动再审程序必要。

如果想了解具体案情,请查询“(2020)最高法行申8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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