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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故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背景: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寿县政府)、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德市政府)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386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以汉寿县政府没有强拆的法定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03年而非2010年,强拆后被埋没的财物中有贵重物品及证据资料,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
1、汉寿县政府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黄兴龙的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
2、汉寿县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黄兴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听取黄兴龙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
3、常德市政府复议维持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4、一、二审判决撤销常德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确认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5、黄兴龙因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如果想了解具体案情,请查询“(2020)最高法行申13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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