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案例:设施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不能适用《城乡规划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1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申请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建筑)属于农业生产设施,依法不需要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申请人修建的设施农业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基于比例原则之考量,可以补办相关备案手续,没有必要拆除,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某镇人民政府未考虑涉案建筑补办手续的必要性,直接作出强拆行为属于实体违法。

【高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行政机关并未调查涉案建筑土地情况,亦未就涉案建筑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仅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全部为违法建设,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诉强拆决定并未具体记载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建成时间、具体坐落、建筑面积及四至范围等基本事实情况,行为内容极为不明确,无法确定该决定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亦无法确认与被拆除的涉案建筑存在对应关系,故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亦不应具有确定相关建设违法的法律效力。

【案件背景】

申请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建筑)属于农业生产设施,被拆除的涉案建筑所占土地类别用途为设施农用地。

2018年5月10日,夏各庄镇政府对熊玉平作出京平夏限拆字[2018]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京平夏强拆字[201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强拆决定)和《催告通知书》,并张贴于涉案建筑物上。被诉强拆决定未认定涉案建筑的具体坐落、建筑面积及四至范围。熊玉平不服被诉强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想了解具体案情,请查询“(2020)京行申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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