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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征拆业务部
先看今年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几个实例:
(A)昌平区沙河镇的孙先生的门上被贴上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通知孙先生,因其滞留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决定依据腾退政策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如不在五日内主动交出宅基地,将“帮助腾退”并收取50万的拆除费用。
另:经调查,昌平区曾作出批示“原则上同意”收回孙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
(B)房山区闫村镇的刘先生被告知:村委会已组织召开了村民会议,表决通过收回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将由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腾退相关促进工作。之后,刘先生的房屋被拆除。
另:经调查,阎村镇及房山区均未针对收回刘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过任何批准文件。
…………
实践中的情况基本可以总结为如下三类:
(一)村委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前,已经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了报批流程。
此种情形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权益。
(1)如果提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批复机关为被申请人。参照案例A,应当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昌平区的批准行为。
(2)如果提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村委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前,未报经有权的部门批准,仅仅以村民自治的方式作出了同意收回的决议。
此种情形因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流程,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此情形属于超越自治权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的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的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所以,根据此规定,不能直接对收回宅基地的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是应当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之后才能因对乡镇的处理不服,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三)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是由村委会径行作出,未履行其他程序。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此收回宅基地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侵害村民权益的决定。此情形应当直接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决定。
综上所述
虽然都是一个盖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如何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不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很容易因选错了被告、选错了诉讼方式而被驳回起诉,甚至耽误了宝贵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