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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段福惠律师代理的一起农村宅基地腾退案件中,被告某某镇政府辩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于是通过向村民户代表发放选票,收回选票的方式决议收回尹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而强拆了其房屋。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明确了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的事项,虽然第九项规定了“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根据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其他事项应当与前面所列事项类似,第一至八项所列事项均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明显会涉及对村民房屋等合法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而属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更何况所涉宗地已经被列入某某遗址公园项目建设范围内,镇政府法律适用是错误的。
另外,村民委员会通过向户代表发放选票,收回选票的方式决议收回尹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程序也是不合法的。村民会议应该对相关议题及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本案仅仅是投票,并未给村民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机会,程序亦不合法。
通过所谓的村民会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行征收拆迁之实,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理办法》的规定,也明显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