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的老房被认定为违建并强拆,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10 | 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于1960年代建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但曾于1984年补缴过城市房地产税。2007年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涉案房屋位于该项目拆迁范围内。2020年7月,街道办强制拆除了该房屋,理由是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对涉案房屋仅以被拆除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并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1960年的老房被认定为违建并强拆,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判决强拆程序违法,但在实体上,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

房屋被拆除后,田某不服,委托了段福惠和赵海峰律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拆除的房屋并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向居住使用房屋的人员发送涉案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书面通知,亦没有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的决定,故认定被告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认定涉案房屋为违建的认定。

一审仅仅认定拆除程序违法,田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段福惠和赵海峰律师的观点。认为对此类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或构建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及决定如何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建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情况、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不能以未满足当前法定许可条件为由,一审认定为违法建设。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亦应充分考虑对该建筑物或构建物是否可以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补办手续、限期改正。

一审诉讼期间被告并未提交的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证据,仅有规自委出具的《关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外街道宝华里地区加建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复函》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对涉案房屋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情况、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对能否采取强制拆除的处理方式之外的,例如要求田某等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补办手续、限期改正等处理方式进行过考量仅以拆除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涉案房屋于违法建设,并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2021113日,二审法院作出了2021)京02行终1224号行政判决书》,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们已经仔细审核了输入的文字,没有错误)。


后记:实践中,“程序违法”与“程序违法且实体违法”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也就是说“程序违法”与“程序违法且实体违法”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认定。基于此,本案二审判决应是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从实体上,田某的权益得到了全面的维护,为以后的赔偿奠定了基础,至于案件的瑕疵,我们继续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