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某设备制造公司起诉确认“强制拆除厂房违法”一案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审查程序中,被告依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

2021年11月15日09:00,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由本所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北京某设备制造公司起诉确认强制拆除厂房违法一案。

通州区某设备制造公司起诉确认“强制拆除厂房违法”一案

 

原告:北京市某设备制造公司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的厂房及办公用房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小堡。

2002年原告取得环评批复, 2004年原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图纸报规划局备案,管委会同意原告开工建设。现该地块已被列入腾退范围,原告与腾退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2021年7月5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认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且该复议申请已经被受理。2021年7月13日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于7月21日强制拆除了涉案厂房及办公用房。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审查程序中,被告依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

通州区某设备制造公司起诉确认“强制拆除厂房违法”一案

 

备注: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6日收到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该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但是,因涉案厂房及办公用房已被拆除,确认违法。详情请参照本公众号文章《工业厂房腾退补偿未谈妥,镇政府按违建强拆,区政府: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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