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荣誉村民维护宅基地使用权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06 | 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前,并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告并未尽职履行法定职责。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征拆业务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云法庭将开庭审理由本所段福惠、赵海峰律师代理的委托人起诉撤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理答复一案

原告:大兴区旧宫镇荣誉村民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镇人民政府

开庭时间:202112131400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理答复

 

【基本案情】

原告是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村的荣誉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该村招商引资、引进人才,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宅基地使用合同,并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了《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同时,被告与村委会向原告颁发了荣誉村民证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实施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意由北京宏炬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所在组织拆迁工作,大兴区已授权北京宏炬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大兴区旧宫镇南街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告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且拆迁程序不合法,未与任何组织或个人达成补偿协议。

该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收回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之后,在没有收到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原告的房屋在夜间被强制拆除,大兴分局以刑事案件受理,该案的刑事案件正在法定程序的处理过程中。

原告认为: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对此予以处理

被告认为:收回集体土地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属于村集体自决事项,村委会作出决议的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原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前,并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告并未尽职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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