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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被告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应撤销,但因涉案建筑已被实际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原告:北京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案被告: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案件介绍】
由本所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厂房及办公用房违法一案,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通州区佰富苑工业区晋升为乡、镇级工业区,并要求被告按照全区工业区域规划和宋庄镇总体规划,抓紧开发、建设、招商进程。在此背景下,原告承租了佰富苑工业区的15亩土地,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后原告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了涉案建筑,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北京佰富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通知书》,载明原告的生产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图纸,已上报备案,同意开工建设。2018年被告委托测绘公司对涉案建筑进行测绘。后双方就腾退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7月被告作出《限拆决定书》以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被告将实施强制拆。之后,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111号批复》《通知书》《80号请示》和《261号批复》,可以证明原告建设涉案建筑具有特殊的历史原因与背景,系当时招商引资而来,存有被告许诺情形,当事人基于此亦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被告对涉案建筑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时,应当进行综合考量,不宜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进而将涉案建筑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否则,将会对被告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其次,涉案土地及涉案建筑已被纳入涉案项目范围之内,在拆除涉案建筑之前被告已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入户测绘,在原告与被告就涉案腾退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告直接将涉案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有可能影响原告依据腾退补偿政策而获得补偿的权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基于上述情况,被告以违法建设为由径行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拆除程序问题,被告在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被告虽然通过《催告书》赋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是陈述、申辩日期未届满时被告即作出《强拆决定书》,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被告在《限拆决定书》所载明的复议及诉讼期限未届满时即作出《强拆决定书》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违反了法定的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