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案件维权过程中,确定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和补偿信息就可以为诉求提供合理边界,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信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相关的政府机关往往以涉及其他被拆迁人的隐私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政府机关不予公开的决定是否正确?我们面对上述情况又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政府如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亦应依法考虑可否进行区分处理,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向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若涉及被拆迁人的个人隐私如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足以确定个人身份信息的,应作必要的技术性隐匿处理。
但是在办理的一些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被腾退人的身份、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为由,就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全部不予公开,这显然是是违法的行为。
如何维权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21条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县、乡镇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范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无论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因此可以委托专业的行政征拆律师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