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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本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人民政府
【案情分析】
涉案建筑原属于房山区某材料厂。
该厂于2004年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注销,被告控股的窦店资产公司接管了该厂的固定资产。原告与窦店资产公司于2005年签订了房屋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合同书,同时单独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
2021年7月份,被告以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4日后,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后,被告强制拆除了部分涉案建筑物。
原告因不服《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限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限拆通知书已经被法院撤销,故被诉强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