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结合2012年我代理的一个征地补偿费案件,分析一下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2006年,北京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房地产司)通过市政府的征地批复,取得XXX村土地共计1166.83亩,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应该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46155万元(4.6亿多)。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出具了结案证明。
根据《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征地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受理征地补偿费监管业务的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征地补偿费监管协议书》,载明征地补偿费监管专户开户行名称、开户名称、开户帐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在批准征地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征地单位,自批准征地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将征地补偿费存入征地补偿费监管专户。
XXX村委会的四张收据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区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未依法审查,明知该收据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了征地结案手续,属于不依法行政。导致征地款迟迟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暴力拆迁。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我接手案件后,调查了这些事实,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查处申请,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最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
国家从法律层面上给了农民保障,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无视老百姓的诉求,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时不进行认真严格审查,敷衍对待老百姓的申请,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这就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征地利益受损,真正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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