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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村民
本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开庭时间:1月12日14:00,云法庭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被告以腾退的方式拆迁原告的房屋。
被告作出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告知原告,其已收回了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要求原告腾空院内物品。之后,被告帮拆了原告的房屋。
另案中,原告在行政复议中获知“昌平区原则上同意收回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