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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一些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像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村明显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村务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闭路电视、网络、刊物等辅助形式。
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接受群众查询,并作好答复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所以,村委会不依法公开村务,村民可以依法采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