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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是很多农村村民关注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规定将补偿标准具体化,虽然需要经过评估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但因为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相对明确,被征收人很容易就能做到心中有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实践中,好多城中村均面临着这样的情况,在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及征地批复时发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已经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且多年前已履行了征地手续。
经过多年发展,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涨幅很大,通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适用,避免了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