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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物一权,物权法定,这也是物权的基本原则。
今天我们讲的这个案例是一块土地上存在两个土地所有权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 情 介 绍:
北京市海淀区“三山五园”项目中,张某某的祖上是修建圆明园的
工匠,颐和园附近居住了三百多年了。(圆明园的修建时间:始建
于1709年,至1809年基本建成,历时一个世纪。张某某持有合法的《房产共有执照》。该房屋属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私有财产,从未划入任何集体组织,且房屋所在地,建房审批表注明的是国有土地。
因为“三山五园”项目建设,海淀区某某农工商公司在该片土地上进行房屋腾退。
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农工商公司以实施“三山五园”地区(东、西水磨)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的名义,组织搬迁腾退工作,因张某某认为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未能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2020年8月23日,在未接到任何通知或告示的情形下,张某某房屋被非法拆除。
北京市海淀区某某镇经济合作总社在2012年才拥有了水磨东街、水磨西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张某某持有的《房产共有执照》是1984年核发的。颁证机关是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属于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集体土地通过政府征收程序转化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是不能转化为集体土地性质。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颁证机关在颁证前应查询案涉宗地的房产登记情况,海淀规自委并未查询。
海淀规自委给第三人确权登记错误,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本案中,通过张某某的证据可以证明海淀区政府核发的土地所有证所指向的土地范围内,存在张某某等拥有所有权的涉案房屋,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张某某亦应当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包括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的权属,确实存在争议,海淀区政府依法应不予登记。区政府给经济合作社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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