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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拆迁项目中的安置房建成后,未经验收备案就通知拆迁户收房,这实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知,房屋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只有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
房屋建成后,如果未经验收,如何能保证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居住安全标准,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拆迁户有权拒收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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