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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崔各庄X号的房屋原来都是李某某的房产,宋某某系李某某之子。宋某某与周某某结婚后一年,生了一个女儿。
2007年3月3日,李某某将其房产一分为二,将西院落赠与周某某、宋某某。之后,周某某和宋某某单独立户,与其婆婆户口分开。
后来,周某某和宋某某离婚。
2010年6月,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制定了《崔各庄乡城乡一体化建设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南》。搬迁腾退范围:崔各庄村、善各庄村、索家村村域范围内所有民用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根据该指南,按照户口每人给50平方米的安置房。在腾退过程中,2014年由于周某某和腾退办未达成腾退协议。腾退办在事先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该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周某某也没有得到任何的拆迁补偿安置。
于是,我代理周某某调取了其前夫与腾退方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中,被腾退人明明写着周某某,说明腾退方已经安置了周某某,补偿款被前婆婆和前夫据为己有。应该返还给她。有了这个安置协议,马上代理其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法院判决给周某某30多万元的补偿款,认可了50平方米的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