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应该如何选定?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08 | 6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房屋征收中,房屋的价值、装修费的确定基本都是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那么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定的呢?


在房屋征收中,房屋的价值、装修费的确定基本都是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那么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定的呢?
有的被征收人自己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能否作为确定征收补偿的依据?带着这些疑问,我们看看法律是什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单方委托一个评估机构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果征收方不认可,是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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